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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潍坊金光大道沐足商务有限公司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金光大道沐足商务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行初字第38号原告潍坊金光大道沐足商务有限公司,驻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以南东方路以东怡景公寓一号楼。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驻潍坊高新区桐荫街2687号。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驻潍坊市健康东街6699号。原告潍坊金光大道沐足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9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金光大道沐足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金光大道沐足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华兵人民陪审员  马永平人民陪审员  李忠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