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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何玉申诉被告代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申,代方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98号原告何玉申,男。委托代理人陈祥庆,湖北省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方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申诉被告代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玉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玉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何申玉负担。审判员 梅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时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