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侯颖淼与史吉斌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颖淼,史吉斌,闫增金,梁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侯颖淼,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史吉斌,男,汉族,1988年11月21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闫增金,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梁玉峰,男,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聊城市。本案在执行侯颖淼与史吉斌、闫增金、梁玉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返还车辆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马 伟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公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