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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申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董宜森行政征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申字第000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董宜森。董宜森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口区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100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02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宜森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进入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9月3日,董宜森向人民法院起诉称,2014年7月29日,其向浦口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浦口区政府作出浦政征字(2013)25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25号征收决定》)。董宜森认为《25号征收决定》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25号征收决定》。另查明,董宜森的涉案房屋位于《25号征收决定》范围内。2013年7月30日,浦口区政府作出《南门二期危旧房屋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公告》),并将《25号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等予以公示、张帖。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本案中,浦口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于2013年7月30日在征收范围内的公示点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该公告载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董宜森于2014年9月3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审据此裁定对董宜森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综上所述,董宜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宜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