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豫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宿迁市华彩建工有限公司与宿迁京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华彩建工有限公司,宿迁京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宿迁市华彩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豫区商贸城C区61号。法定代表人夏春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仝德明,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京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西侧、泰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朱学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华彩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京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华彩建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华彩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宿迁市华彩建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丁太国人民陪审员  王伦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