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津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毛广华申请执行代如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毛广华。被执行人代如会。本院在执行毛广华申请执行代如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代如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代如会表示现在生活困难,承诺从2015年10月开始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4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津执字第36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或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