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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文臣与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夏行初字第00046号原告王文臣。被告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余方生,职务局长。原告王文臣不服被告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目的达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臣负担。审判长  王相云审判员  王学献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永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