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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重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方义与郭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义,郭士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重初字第13号原告王方义,居民。被告郭士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义与被告郭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义于2015年9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方义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5元,由原告王方义负担。审 判 长  蹇令峰人民陪审员  房经刚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