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翁某甲与翁某乙、翁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547号原告翁某甲,男,193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翁某乙,男,193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翁某丙,女,195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翁某丁,女,193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美国。被告翁某A,女,194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甲诉被告翁某乙、翁某丙、翁某丁、翁某A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甲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翁某甲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0元,由原告翁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青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