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福祥与赵福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祥,赵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1736号申请人赵福祥。被执行人赵福杰,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赵福祥与被执行人赵福杰房屋���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