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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雪华,张佳剑,赵丽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江雪华,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刘浩镇城河村***组。委托代理人杨国斌(系江雪华舅舅),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杨国忠(系江雪华舅舅),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佳剑,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弄***号***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丽颖,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弄***号***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XXX号。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江雪华因与被申请人张佳剑、赵丽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江雪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江雪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雪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玮审判员 曹 敬审判员 汤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磊蕾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