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卢功、王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卢功,王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严建国。委托代理人刘朝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功。委托代理人唐燕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凌。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华安保险以其与卢功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华安保险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2.5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继红审 判 员 虞恒龄代理审判员 周 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