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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执民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炳奎与周桂荣、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炳奎,周桂荣,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民字第246-2号申请执行人陈炳奎。委托代理人汪继哲。被执行人周桂荣。被执行人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桂荣。被执行人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廷瑾。申请执行人陈炳奎与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桂荣、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作出的(2013)浙金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该院于2014���12月9日作出(2014)浙商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陈炳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又通过向杭州市住建局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杭州市余杭镇上湖村,土地证号为杭余出国用2010第116-5**号,地号:33010911601000007号,使用面积12189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该土地使用权本院已经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浙金执民字第246-1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该土地使用权,首封法院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现因被执行人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下巨额债务,该涉案土地使用权被多家法院查封,一时难以处置。本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供执行财产。2015年9月16日,本院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系轮候查封,目前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具了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金执民字第2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昌贵代理审判员  裘陈权二〇���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于廖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