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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6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泽兴、徐冬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冯泽兴,徐冬香,朱根法,刘园妹,王金文,何亚青,冯玉龙,季婧,王俊民,黄海燕,浙江红狐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南山食品厂,义乌市东顺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6023-2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荣弟。被执行人冯泽兴。被执行人徐冬香。被执行人朱根法。被执行人刘园妹。被执行人王金文。被执行人何亚青。被执行人冯玉龙。被执行人季婧。被执行人王俊民。被执行人黄海燕。被执行人浙江红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泽兴。被执行人义乌市南山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朱根法。被执行人义乌市东顺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民。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金义执民字第60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义乌市东顺玩具有限公司在义乌农商银行20×××04帐户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义乌市东顺玩具有限公司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义乌市东顺玩具有限公司在义乌农商银行20×××04帐户内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