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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俞小兰与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小兰,程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252号原告俞小兰。被告程志明。原告俞小兰为与被告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越独任审理。现查明,临安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9月3日对程志明、陈金月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立案侦查,故本案所涉借款有涉及犯罪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小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77元,退还给原告俞小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 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徐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