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振国与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国,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9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亚东,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杜磊。上诉人李振国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日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振国,被上诉人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辉,被上诉人杜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退还上诉人李振国。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强国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宇鑫速 录 员 李晓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