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苏宜欢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宜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宜欢,绰号亚狗,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马宁镇富礼村委会。因本案于2015年6月7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东省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宜欢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忠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宜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苏宜欢伙同苏兴彦、苏山维(均已判刑)等人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窜到本县冷坑镇冷坑车站,见到李某胜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曾某安等人往怀城方向行驶,即尾随跟踪至冷坑镇熔炉村委会石栏路口时,截停李某胜驾驶的益豪牌男装摩托车,对李某胜进行殴打,并持刀威胁,抢走李某胜价值人民币2280元的益豪牌男装二轮摩托车一辆。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苏宜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苏宜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宜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宜欢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苏宜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苏宜欢伙同苏兴彦、苏山维(均已判刑)等人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窜到怀集县冷坑镇冷坑车站,在见到李某胜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曾某安等人往怀城镇方向行驶的情况下,随即尾随跟踪至冷坑镇熔炉村委会石栏路口时,截停李某胜驾驶的摩托车,对李某胜进行殴打,并持刀威胁,抢走李某胜所驾驶的一辆益豪牌男装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3c708876,车架号码:lgtpcjydx3101471)。经怀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益豪牌两轮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2015年6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苏宜欢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怀价鉴(2008)g-051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人苏兴彦、苏山维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侦查说明,证人曾某安的证言,被害人李某胜的陈述,同案人苏兴彦、苏山维的供述及同案人苏山维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苏宜欢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苏宜欢的经过,被告人苏宜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宜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宜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苏宜欢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苏宜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宜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永任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文柱年二о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