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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与林珠英、胡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林珠英,胡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5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代表人魏世凯,行长。被执行人林珠英,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林平,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与林珠英、胡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35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并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但该财产无法在执限内处置完毕。另经多次向各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3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