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农兰珍与王立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兰珍,王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农兰珍。被执行人王立毅。申请执行人农兰珍与被执行人王立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立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兰珍向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新执字第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大法执字第225号。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立毅已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黄燕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吉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