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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唐民初字第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世金与东台市新街砖瓦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金,东台市新街砖瓦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唐民初字第0168号原告:王世金,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文林,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台市新街砖瓦厂,住所地在东台市新街镇沿南水产场。负责人:张剑,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金与被告东台市新街砖瓦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金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