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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快乐老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快乐老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何国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胥超,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快乐老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周婷婷。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快乐老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通过传票传唤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王满奎人民陪审员  郭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