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嫦诉被告刘元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嫦,刘元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220号原告:王秀嫦,女,194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穴坊镇南宋格庄村。被告:刘元绍,男,194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嫦诉被告刘元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