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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恢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贝承礼诉胡孝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贝承礼,胡孝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恢字第01068号申请执行人贝承礼。被执行人胡孝洪(又名胡后洪)。申请执行人贝承礼与被执行人胡孝洪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浏民初字第630号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胡孝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孝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孝洪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思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