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晋赟与卫昉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张晋赟。被告卫昉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晋赟与被告卫昉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晋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晋赟负担。审 判 长 侯京太审 判 员 裴育兵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金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