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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晋赟与卫昉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张晋赟。被告卫昉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晋赟与被告卫昉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晋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晋赟负担。审 判 长  侯京太审 判 员  裴育兵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金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