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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定远县富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单其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富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单其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954号原告:定远县富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地定远县东门三里桥红绿灯。法定代表人:梅发群,经理。被告:单其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远县富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其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远县富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县富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定远县富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