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与被告李绪纺银行卡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李绪纺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2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被告李绪纺,现住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与被告李绪纺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绪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绪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国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