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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臣与被告樊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臣,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王臣委托代理人柳建军被告樊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臣与被告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岳世飞人民陪审员  边巧玲人民陪审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安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