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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荣飞与蓝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飞,蓝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350号原告:李荣飞。被告:蓝小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飞与被告蓝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荣飞负担。审 判 员 刘战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夏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