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田凯莉与路欢、赵路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凯莉,路欢,赵路蓉,赵锁利,刘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020-1号申请执行人田凯莉。被执行人路欢。被执行人赵路蓉。被执行人赵锁利。被执行人刘福芹。申请执行人田凯莉与被执行人路欢、赵路蓉、赵锁利、刘福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凯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32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路欢、赵路蓉、赵锁利、刘福芹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福芹在银行存款1305元,其中案款1255元,本院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1255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田凯莉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32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