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中执异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南昌县冈上粮食管理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县冈上粮食管理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江西省海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海华,张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异字第47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南昌县冈上粮食管理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冈上街,组织机构代码:15862710-2。法定代表人姜鹏,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邓振诫,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欢,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子安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761-6。法定代表人徐晓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万毅刚,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陶云峰,男,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海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岗上镇兴农粮站,组织机构代码:56381073-6。法定代表人李海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海华,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张小兰,女,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海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海华、张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南昌县冈上粮食管理所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南昌县冈上粮食管理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南昌县冈上粮食管理所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南昌县冈上粮食管理所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 剑审 判 员 厉建军代理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诗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