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尹某甲,居民。原告杨某与被告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自2003年开始同居,xxxx年x月xx日生长女尹某乙,xxxx年x月xx日生长子尹某丙,xxxx年x月xx日生次女尹某丁,××××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刚开始同居时,感情还可以。自2009年以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导致原、被告经常吵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特别是近半年,被告经常恐吓原告,甚至当着三个孩子的面拿菜刀来砍原告。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已无法继续生活,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尹某乙、婚生长子尹某丙由被告抚育,婚生次女尹某丁由原告抚育,抚育费均自理。被告尹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生一女尹某乙,××××年××月××日生一子尹某丙,××××年××月××日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相识后,同居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子一女后某,已结婚多年,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虽然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如双方能从家庭的和睦出发,冷静处理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双方之间是能够化解矛盾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和谐,关爱子女成长。被告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代理审判员 徐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