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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宋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6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抓获,2015年7月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0日经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五看守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苘志伟、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宋XX驾驶灰色宝来轿车拉运原油,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车内起获原油1.38吨,纯油重1.32吨,价值人民币3721.08元。现涉案原油已返还采油五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XX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宋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宋XX驾驶灰色宝来轿车拉运原油,当行驶至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三不管村小北荒屯南侧油田公路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车内起获袋装原油1.38吨,纯油重1.3248吨,价值人民币3734.61元。现涉案原油已返还采油五厂。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XX当庭供述及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3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大同区高台子镇三不管村小北荒屯南侧巡逻时,发现宋XX驾驶宝来轿车拉运原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宋XX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袋装原油20袋,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2、辨认笔录、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原油检斤票据、情况说明、原油含水化验单、原油价格证明、价值计算证明、鉴定结论通知书、回收证明,证实被告人宋XX辨认、指认拉运原油地点、拉运原油车辆、原油检斤情况、原油检斤实际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宋XX驾驶的宝来轿车搜查情况、公安机关扣押原油、作案车辆情况。涉案原油含水4%,价值人民币3734.61元,已被采油五厂回收。3、户籍证明、车辆情况说明、机动信息表、抓逃说明,证实被告人宋XX主体身份。涉案宝来轿车真实号牌登记所有人为合作市通达车辆信息服务部。被告人宋XX供述的另一名男子,其真实身份在进一步核实。4、被告人宋XX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2日、2015年7月10日、2015年7月28日供述,证实2015年6月30日22时许,宋XX驾驶宝来轿车自四厂往大同区走,在高台子镇三不管路口,宋XX以每袋原油2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手中收购20袋原油,大约有1.3吨。当宋XX拉载原油在公路上行驶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查获。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宋XX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宋XX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拉运,价值人民币3734.61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宋XX能够当庭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 浩审 判 员  姜红伟人民陪审员  姚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国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