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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东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林芝传与林楚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芝传,林楚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东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林芝传。被告林楚焕。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芝传诉被告林楚焕返回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楚焕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芝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芝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芝传负担。审判员  章奕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