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朱圣球与南通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江污水站项目部经理缪亚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圣球,南通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江污水站项目部经理缪亚斌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85号原告朱圣球。被告南通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江污水站项目部经理缪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圣球与被告南通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江污水站项目部经理缪亚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圣球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圣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元,由原告朱圣球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