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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谷艳彬与李维生、毕玉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艳彬,李维生,毕玉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30号原告谷艳彬。被告李维生。被告毕玉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1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艳彬与被告李维生、毕玉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艳彬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谷艳彬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维生、毕玉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谷艳彬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艳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谷艳彬承担。审判员  段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