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桃源县公安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桃源县漳江镇黄花东路农机局对面开设电子游戏室,设置“3D宝马”、“铁甲飞龙”、“海底世界”三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同年10月9日,桃源县公安局查获该场所,并将上述三台游戏机扣押。经常德市公安局检验,三台游戏机具有退分功能,认定为2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因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罚款20000元。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陈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陈某乙、黄某、宋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桃源县公安局桃公(治)行认字(2014)第246扣押决定书、桃公(漳)决字(2014)第1178号公安行政罚款决定书,常德市公安局常公(治)行认字(2014)第9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线索来源、被告人到案说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陈某甲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建华人民陪审员 魏斌林人民陪审员 杨志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蓉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