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4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裕宗与张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裕宗,张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489号原告曹裕宗,男,1977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张克军,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裕宗诉被告张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裕宗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裕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裕宗撤回对被告张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曹裕宗负担。审判员 郑冰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征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