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翠芳诉被告权彬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芳,权彬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896号原告:王翠芳,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9日被告:权彬先,男,汉族,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胥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