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3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宁吉艳诉孙玉良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吉艳,孙玉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375号原告宁吉艳。委托代理人潘英涛。被告孙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吉艳与被告孙玉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吉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吉艳撤回对被告孙玉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