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冯保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冯保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222号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法定代表人冯福山,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勇。被告冯保强,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 瑛二〇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