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西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西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 判 长 陈忠武人民陪审员 孙心郎人民陪审员 张亚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奚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