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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西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西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 判 长  陈忠武人民陪审员  孙心郎人民陪审员  张亚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奚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