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4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任凌辉、娄林丰与娄林丰、徐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凌辉,娄林丰,徐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378-2号原告任凌辉。委托代理人谢海,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敏,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林丰。被告徐萍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凌辉诉被告娄林丰、徐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凌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迪明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栎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