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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4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任凌辉、娄林丰与娄林丰、徐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凌辉,娄林丰,徐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378-2号原告任凌辉。委托代理人谢海,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敏,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林丰。被告徐萍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凌辉诉被告娄林丰、徐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凌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迪明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栎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