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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冰与赵淑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赵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李冰,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赵淑芳,女,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李冰与被执行人赵淑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赵淑芳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1)绿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淑芳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淑芳名下财产的查封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绿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代理审判员  常 弘代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红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