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志刚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饰梦圆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刚,男,出生于1980年8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饰梦圆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汉台区天汉大道祥瑞步行街四楼420室。法定代表人方刚,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饰梦圆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林志刚支付货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7元、执行费36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了全部案款,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362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市饰梦圆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负担(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张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