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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军诉王清垸、被执行人谢晓青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王清垸,谢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600-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王清垸,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谢晓青,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43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担保人王志民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冠亚华园3#-B401号房产,现因(2014)丰民初字第4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王志民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冠亚华园3#-B401号房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东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