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自明诉被告徐邦朝、徐洪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李自明,男,生于1967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住江油市。委托代理人:杨昌华,江油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徐邦朝,男,生于1951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被告:徐洪勇,男,生于1978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原告李自明诉被告徐邦朝、徐洪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查明,徐邦朝、徐洪勇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品,其行为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自明的起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还原告李自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