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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耒检公诉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9月18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7日18时许,吸毒人员徐某某(已行政处罚)电话联系被告人金某某购买50元的海洛因,并约定在被告人金某某的租住房交易,后徐某某从被告人金某某的手中购买了50元的海洛因(约0.05克重),并用针管进行注射。过了一会儿,吸毒人员李某(已行政处罚)电话联系被告人金某某购买200元的海洛因,后在被告人金某某的租住房,李某从被告人金某某的手中购买了200元的海洛因(约0.2克重),并用针管进行注射。耒阳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金某某与徐某某、李某。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且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金某某辩称,指控事实属实,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某于2006年8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4月13日减刑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3月7日18时许,徐某某电话联系他购买50元的海洛因,并在他的仓库交易了50元的海洛因(约0.05克重)。过了一会儿,李某电话联系他购买200元的海洛因,后在仓库里李某从他手中购买了200元的海洛因(约0.2克重),并用针管进行注射了。后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就来了。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案发当天在金某某处购买50元海洛因,他吸食后还没来得及付钱就被抓了。他当天还看到李某向金某某购买200元的海洛因。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7日17时左右,他电话联系金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约好在金某某的车库里交易。见面后,金某某卖给他200元的海洛因(约0.2克重)。他刚吸食完,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就来了。4、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金某某2015年3月7日与徐某某、李某的通话记录。5、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徐某某、李某被抓时,尿检结果为冰毒呈阳性,被告人金某某呈阴性。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系被抓获的。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犯罪时已经成年。8、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徐某某、李某因吸毒均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金某某于2006年8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4月13日减刑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2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过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坦白,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对被告人金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金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梁晓亚人民陪审员  曾小利人民陪审员  王开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谭 欢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