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01983号原告:赵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孙凌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