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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书庆与被告王怀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赵书庆,男,1955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怀军,男,1971年3月23日生。原告赵书庆与被告王怀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晓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书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怀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书庆诉称,2013年被告分别在中牟县境内承包了三官庙幼儿园和八岗幼儿园建筑工程。经熟人介绍于同年5月份被告将这两个工地的水磨石工程全部分包给了原告,分包形式为连工带料,价格为每平方米30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分数次已给付原告工程款6万余元,同年6月份原告承包的工程全��竣工后,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5万余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在支付一万元后就不再支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4.5万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出具的欠条1份,用来证明2014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欠原告水磨石款5.5万元。被告王怀军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王怀军在中牟县境内承包了三官庙幼儿园和八岗幼儿园建筑工程,同年5月份被告将该工程的水磨石工程全部分包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是连工带料,每平方米30元,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5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1万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被告王怀军欠原告工程款4.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要求其偿还4.5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怀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书庆工程款四万五千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王怀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