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河执字第00240号请执行人洪某某,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满族,辽宁某医院护士,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014)锦民二终字第00774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洪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锦民二终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 兆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安强-